通行证 ID:PW: 注册 / 忘记密码
最新: @@HZo2X   @@gaW4k   lxbfYeaa   admin1   hmkj2022   
  ┊  首页   ┊  价格行情  ┊  市场行情  ┊  行业动态  ┊  钢厂动态  ┊  关于我们 ┊
本站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国内动态 热门推荐 
淄博为民间融资划“红线”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点击数:667  更新时间:2013-07-19

据经济导报报道,近日,淄博市政府正式出台《淄博市民间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设定了借贷利率的最高限以及应通过银行(行情专区)转账进行借贷行为等门槛,淄博市由此也成为全国首家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的城市。

《办法》规定,民间融资活动应坚持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谨慎交易、风险自担的原则。据了解,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融资活动。《办法》规定,民间融资出借人的本金应当是自有的合法资金,不得利用非法所获资金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民间融资活动。

关于借贷利率,《办法》规定,民间融资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借贷利率,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办法》同时规定,民间融资资金往来应通过银行转账完成,避免现金交易。这将为有可能发生的民间融资纠纷留下更多有效的证据资料。

按照《办法》规定,市、区县金融办、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土地、房产、车辆、农业、林业等产权产籍管理机关、审计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市银监局等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民间融资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对上年度民间融资监管工作向本级政府写出监管报告。

其中,市、区县金融办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在民间融资活动中的行为,杜绝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和受托投资等活动;杜绝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发放贷款等活动。发现违规经营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罚。

《办法》还规定了三种“严禁”与民间融资的情况:

严禁非法吸收他人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和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为非法活动出借资金。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从事非法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借贷双方的法律责任。

严禁公务员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营利为目的、以转贷形式参与民间融资活动。违反此项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录入:admin]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评论:
  热门文章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版权申明 | 广告投放 | 站内留言 | 
 版权所有 © 2007-2023 张家港市华讯网络集成有限公司-钢材超市™ Copyright © 2007-2021 苏ICP备05001389号-2 www.zggccs.com    页面执行时间:281.25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