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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美取向硅钢再调查 维持“双反”裁决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点击数:344  更新时间:2013-08-13

7月31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下称:取向硅钢)作出反倾销反补贴再调查裁决。自今年8月1日起,对美国的AK钢铁有限公司(AKSteelCorporation)征收7.8%反倾销税;对阿勒格尼技术公司(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征收19.9%反倾销税;对其他美国公司征收13.8%的反倾销税;同时,对所有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取向硅钢,征收3.4%的反补贴税。

取向性硅电钢,指的是取向电工钢或冷轧取向硅钢(英文名: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是一种合金钢平板轧材,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

取向硅钢为电力工业行业不可缺少的一种软磁材料,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

资料显示,商务部曾于2009年12月10日公布公告,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硅钢存在倾销,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硅钢存在补贴。

2010年4月10日,商务部作出终裁,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硅钢存在倾销和补贴,并于当年4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硅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为期5年。

2010年9月15日,美国就该案最终措施启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2012年11月16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通过了DS414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

2013年5月3日,世界贸易组织仲裁员裁定该案合理执行期为8个月零15天,即自争端裁决报告通过之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

由此,“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美国诉中国对原产于美国取向性硅电钢征收的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今年6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取向硅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重新审查。

前述公告即为本次重新审查的裁定结果。本次裁定维持了该案原审调查的结论,即“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存在倾销及补贴,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悉,本次重新审查的倾销调查期和补贴调查期仍然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数据显示,在这一时期,我国拥有取向硅钢生产能力的钢厂已有两家——武钢宝钢,其中,宝钢于2008年5月投产相关产线。

根据我国海关统计数据,2007年、2008年和2009年1季度来自于美国和俄罗斯的取向硅钢进口数量分别为84600.39吨、135900.00吨和19400.00吨,其中,2008年比2007年大幅增长60.64%。

而同期中国国内取向硅钢需求量在2007年、2008年和2009年1季度分别比上年同期增加22.80%、18.09%和12.46%。

商务部指出,来自于美国和俄罗斯的取向硅钢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在2008年和2009年1季度,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5.56个百分点和1.17个百分点。

商务部认为,由于来自美国和俄罗斯的取向硅钢进口量大幅增加,在2007年和2008年,中国国内取向硅钢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均受到抑制,销售收入未能获得应有的增长,且进一步导致了,中国国内产业取向硅钢产品的税前利润增长受到了一定的抑制。

据悉,2008年中国国内产业取向硅钢产品税前利润增幅下降50.85个百分点,税前利润率下降了9.24个百分点;在2009年1季度,中国国内产业取向硅钢产品税前利润更是比上年同期大幅下降了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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