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证 ID:PW: 注册 / 忘记密码
最新: @@HZo2X   @@gaW4k   lxbfYeaa   admin1   hmkj2022   
  ┊  首页   ┊  价格行情  ┊  市场行情  ┊  行业动态  ┊  钢厂动态  ┊  关于我们 ┊
本站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国内动态 热门推荐 
海南:土地闲置2年未动工开发政府可无偿收回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点击数:417  更新时间:2013-10-30

海南省新修订的《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明确,对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土地闲置,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规定首先明确了闲置土地的定义: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都为闲置土地。

其中,上述动工开发的认定标准为,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1/3以上。

而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规定明确,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满2年不动工开发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出让金的5%至20%征缴;以租赁、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当年租金、承包金的20%至50%征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划拨价款的5%至20%征缴;没有划拨价款的,按照政府支付的划拨土地取得成本的5%至20%征缴。

对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如果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文章录入:admin]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评论:
  热门文章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版权申明 | 广告投放 | 站内留言 | 
 版权所有 © 2007-2023 张家港市华讯网络集成有限公司-钢材超市™ Copyright © 2007-2021 苏ICP备05001389号-2 www.zggccs.com    页面执行时间:265.14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