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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连续12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点击数:542  更新时间:2018-11-23

中新网哈尔滨11月22日电(姜辉)22日,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发布信息,黑龙江省连续第十二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此次提标惠及黑龙江省197.7万名城乡困难群众。提标后,黑龙江省城市低保标准在中国排第15位,农村低保标准在中国排第22位。

11月13日,黑龙江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2018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人民币(下同)提高到556元,将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780元提高到3900元,将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4520元提高到154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0164元提高到10800元,将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7548元提高到8424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80元提高到5892元。

近年来,黑龙江省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提高幅度较大,从2012年开始,黑龙江省城市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2.1%,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8.1%,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年均增长22.6%;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标准年均增长21.2%。

按照黑龙江省政府要求,黑龙江省民政厅已会同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导和督促各地按照黑龙江省政府确定的新的保障标准,加快组织实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新的标准及时足额兑现到困难群众手中,使广大城乡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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