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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局提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理财机构合作风险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点击数:2374  更新时间:2013-04-12

上海银监局11日下发《关于商业银行与第三方理财机构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沪银监通[2013]24号)要求商业银行应重点关注以下风险和行为:一是声誉风险;二是客户信息安全;三是非正常资金往来;四是员工“私售”产品。要高度重视风险隔离,防止第三方理财机构借用商业银行声誉增信。

上海银监局在《通知》中指出,当前,独立于金融机构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在缺少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的环境下,为社会公众提供理财服务或者销售投资品等。这类机构以“财富管理”、“投资管理”、“理财咨询”等多种形式出现。

上海银监局要求商业银行首先要注重声誉风险。第三方理财机构代理发行或推介的产品可能由银行托管,也有一些机构仅在商业银行开户,但在外宣传中擅用资金银行托管等词语,或在企业产品推荐资料中,声称与商业银行在产品设计和筛选方面有深度合作,借用商业银行声誉增信。

上海银监局还提醒,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佣金激励机制和售出为止的展业方式,可能导致强调收益隐瞒风险的销售行为,会因客户利益受损而引发银行声誉风险。

其次是客户信息安全风险。为准确找到符合条件的高净值客户进行推销,第三方理财机构可能从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或零售业务部门搜集符合标准的客户名单和信息。

三是非正常资金往来风险。上海银监局提醒,目前市场上第三方理财机构大多只提供理财规划和产品推荐,客户自主进行资金划转和管理,但有小部分机构与客户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在客户投资受损时,银行可能有连带责任,包括基层员工的操作风险。

四是员工“私售”产品风险。上海银监局称,前期商业银行机构在排查和自查中发现,存在员工擅自参与销售第三方理财机构推荐产品的情况。有第三方理财机构发送邮件或短信给银行理财经理,宣传代销其产品的高佣金,引诱银行员工“私售”。也有个别产品开发设计机构会同时在商业银行机构和第三方理财机构销售产品,并让两者相互知晓,客观容易诱发商业银行销售人员“飞单”现象。

上海银监局强调,商业银行应重视风险隔离,如与这类机构有合作关系,应当充分评估各种风险传导的可能性,并相应加强风险管理。在为以投资公司、理财顾问公司等多种形式命名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办理开户时,应严格审核材料,并加强日常走访和管理,防止借用商业银行声誉增信。

此外,还要高度重视客户信息保护;加强高净值客户和本行开户的第三方机构账户资金监测或资金划转控制,高度关注和分析单一或区域性分支机构较集中的个人客户资金流出;警惕和防范频繁、大额、非正常资金往来带来的各种风险。

上海银监局要求,商业银行尤其要加强产品销售终端管理,坚决杜绝基层网点和员工销售或推介未经批准的非本行产品。同时,要从维护商业银行客户利益出发,加强客户的风险教育和知识普及,帮助客户识别各类投资品的本质与风险,提高主动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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